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置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创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类项目:
1.在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一次性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等)协议投资额达8000万元以上且亩均投资达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达15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在开发区外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亩均投资达1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达1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规定的工业项目。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成果、专利到我市转化的项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非工业类项目:
1.在开发区内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或在开发区外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仓储物流、非竞争方式取得的专业市场项目。
2.在开发区内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或在开发区外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非竞争方式取得的仓储物流和专业市场以外的商贸项目。
3.在全市范围内,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项目。
4.在全市范围内,年销售额过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项目。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四条 在我市协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项评审会议,对项目的产业定位、区域布局、规划选址、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状况、投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未经项目评审或项目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五条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供应。供应地价包括基准地价、耕地占用税和供地范围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对重大工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用地,按园区规划优先安排出让地块。
第六条 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或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农村耕地、林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办法,参与旅游开发、新能源等招商项目,充分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
第七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动工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照《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及以上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税费优惠
第八条凡在我市落户、且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招商项目的宣传广告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实行税前扣除。
第九条项目用地小于60亩(包括60亩)且经评审通过的在建和扩建工业项目,按总价10万元的标准收取本级建设工程报建费。项目用地大于60亩的,每增加1亩,总价增加1000元。建设工程报建费按市“打包收费”有关文件执行,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收取后统一分配。
第十条 适用于本规定的工业项目,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不超过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20%收取。鼓励中介机构按上述办法进行协商收取中介服务性收费。
第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的工业项目的厂房、办公房、职工厨房建设,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六章 产业扶持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在我市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建类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企业或项目,按照《麻城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落户的投资项目成功上市、上柜的,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麻城市城乡总体规划。各项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的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进的项目实行严格的考核验收制度,由市招商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约定实行严格考评。落户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3年内,投资方投资总额、亩均投资、亩均税收未达到协议约定要求的,不再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规定和扶持资金,之前已经享受优惠规定和扶持资金的,按照协议条款予以收回。
第七章 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六条 适用于本规定的项目,用水、用气按其性质类别实行同城同价,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相关部门收到全部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水、电、通信、电视、供气等报装、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适用于本规定的签约工业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办区负责“六通一平”(水、电、路、通信、电视、排水、土地平整),并将主管主线接至企业围墙外。需建设电力专线的,建设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章 投资环境优化
第十八条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并联审批和项目秘书制。凡入驻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各项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落户开发区外的项目由引资单位或服务单位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各项手续。对于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实行市四大家领导包保专班服务和项目秘书制,由专班或项目秘书全程服务。
第十九条实行服务承诺制。对符合法定承诺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助投资企业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除最后一周星期五以外,非涉及刑事案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重大违法事件,我市执法部门在项目落户地乡镇办区未派员陪同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企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实行“一费制”收费。对已投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实行“一费制”收费,即所有规定的费用和手续实行“一次缴清,一次办结”。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及其家属在就医、子女上学、户藉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帮助企业留住人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享受我市相关优惠规定。
第二十四条投资企业在我市建设的项目,环保、安监部门要优先服务,协助落实“三同时”制度。需报上级部门审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及时为投资企业做好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工作,并为项目办理本级部门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此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出台以前,政府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国家、省、黄冈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