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填报单位: |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职权编码 |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 |
职权名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 |
子项名称 | 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注销 | |
行使主体 |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终止生产加工活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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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及条件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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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相关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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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1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当场办理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证照批复名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准予许可通知书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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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终止生产加工活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况。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被注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后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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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无 2.市级:无 3.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注销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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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咨询方式 | 0713-2995222 麻城市金桥大道270号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31 0713-2995266 麻城市金桥大道270号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监察室 | |
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
备注 | ||
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