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填报单位: |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职权编码 |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
职权名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
子项名称 |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变更 |
行使主体 |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在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化的,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生产加工者名称; (二)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三)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四)住所; (五)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六)食品类别; (七)生产加工地址迁址的; (八)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 (九)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生产加工地址迁出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现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根据《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有效分隔,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 | 根据《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补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在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化的,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生产加工者名称; (二)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三)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四)住所; (五)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六)食品类别; (七)生产加工地址迁址的; (八)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 (九)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生产加工地址迁出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现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第二十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加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加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一)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受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许可机关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无 2.市级:无 3.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变更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
承办机构 |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3-2995222 麻城市金桥大道270号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31 0713-2995266 麻城市金桥大道270号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监察室 |
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备注 | |
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