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填报单位: |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职权编码 |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
职权名称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子项名称 | 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延续 |
行使主体 |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小餐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根据《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相应专用操作间;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 | 根据《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与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或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小餐饮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无 2.市级:无 3.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延续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
承办机构 |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3-2995222 麻城市金桥大道270号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31 0713-2995266 麻城市金桥大道270号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监察室 |
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备注 | |
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