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填报单位: |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职权编码 |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 |
职权名称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
子项名称 | 1.《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 |
行使主体 |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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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及条件 | 根据《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相应专用操作间;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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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根据《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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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证照批复名称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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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或者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名确认,并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经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核查人员应当告知其进行整改。申请人整改后,核查人员应当及时再次进行现场核查。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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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无 2.市级:无 3.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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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咨询方式 | 0713-2995222 麻城市金桥大道270号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31 0713-2995266 麻城市金桥大道270号 麻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监察室 | |
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
备注 | ||
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