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麻城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
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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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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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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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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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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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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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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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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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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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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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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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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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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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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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30万人口以下小城市规划区或局部地区独立平面坐标系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建立30万人以上50万人口以下中等城市规划区或省重大工程独立平面坐标系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至6万元以下罚款;
3.建立50万人口以上大等城市规划区或国家重大工程独立平面坐标系或已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责令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6万元至10万元以下罚款;
4.建立县级行政区域以内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建立跨县级行政区域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至6万元以下罚款; 6.建立区域涵盖整个市级行政区域及以上范围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6万元至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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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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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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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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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测绘地理信息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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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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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国土资源部第50号令)第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测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必须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确定一名案件负责人。 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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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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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国土资源部第50号令)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 材料;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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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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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对“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跨行政区域、社会影响较大、国家和省交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挂牌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2.市级:负责对“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3.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2.《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者确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国土资源部第50号令)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 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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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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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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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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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2950146、麻城市金桥大道81号麻城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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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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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2950146、麻城市金桥大道81号麻城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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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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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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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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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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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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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