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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20735257-02_D/2017-0926001
  • 分    类: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规划局
  • 发文日期:2017-09-26 16:26
  • 名    称: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发布许可信息表
  • 文    号:

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发布许可信息表

2017-09-26 16:26发布机构: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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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发布许可信息表

(行政许可类)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发布许可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即办件√承诺件

行使主体

麻城市城乡规划局

职权依据


【法规】《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法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116日第二次修订) 二十三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规章】《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00号)第二十条: 需要使用本省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持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范围,到管理该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提供使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受理范围及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
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3.
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需提交的材料

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3.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书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需提供相应机关公函。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单位保密制度。
    7.单位保密管理设施证明。
    8.单位内部负责保密资料机构的详细资料(机构名称、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
    9.《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10.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使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使用申请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4.《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第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职责边界

1.省级:负责批准以下基础测绘成果并发放《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2.市级:负责批准以下基础测绘成果并发放《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本行政区划内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省级以下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本行政区域内的12000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属省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其他应当由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3.县级:负责批准以下基础测绘成果并发放《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本行政区划内国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省级以下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本行政区域内的12000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属省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其他应当由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承办机构

麻城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科

咨询方式

0713-2950146、麻城市金桥大道81号麻城市城乡规划局

监督投诉方式

0713-2950146、麻城市金桥大道81号麻城市城乡规划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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