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填报单位:麻城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在广播电视专用线路挂接收听收看设备,敷设、附接电力通讯线路许可审批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麻城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 |
第十五条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 |
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268号)第463项。 |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因大型公益活动需要(或国家重点工程需要) |
申请材料 | 1.组织活动单位申请; 2.活动详细方案和说明; 3.施工图; 4.技术参数说明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关于在广播电视专用线路挂接收听收看设备,敷设、附接电力通讯线路许可审批的决定书》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1-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
3.《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4.《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
5.《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1.市级:无 | |
2.县级:负责在广播电视专用线路挂接收听收看设备,敷设、附接电力通讯线路许可审批并发给《关于在广播电视专用线路挂接收听收看设备,敷设、附接电力通讯线路许可审批的决定书》 | |
二、相关依据 |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268号)第463项。 | |
承办机构 | 麻城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科 |
咨询方式 | 0713-2952551、麻城市广电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3-2952551、麻城市南环路199号广电大楼605社会管理科 |
审核意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