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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11255789-02_D/2017-0926001
  • 分    类: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广电局
  • 发文日期:2017-09-26 10:49
  • 名    称:单位及个人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
  • 文    号:

单位及个人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

2017-09-26 10:49发布机构: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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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麻城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单位及个人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麻城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部分下放第43项。
许可范围及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申请材料 单位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1.单位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填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申请表》; 3.管理制度。 个人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安装证明
3.提供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证明
4.填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4份) 5.个人的书面申请书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无
2.县级:负责单位及个人接收电视节目许可审批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二、相关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部分下放第43项。
承办机构 麻城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与行政审批科
咨询方式 0713-2952551、麻城市南环路199号广电局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0713-2952551、麻城市南环路140号广电大楼605广电局社会管理科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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