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麻城市教育局
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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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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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水平评估,公办幼儿园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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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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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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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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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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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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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45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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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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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44号)等级复评要求规定:对已评定等级的幼儿园,按照‘谁评定谁负责’的原则,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至少每两年按省定标准和程序组织一次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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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方案》(鄂政督[2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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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评估过程中,按照分工负责和分等评估的要求,省级示 范中小学校的评估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进行;其他等级的评估, 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分级负责;企事业所属的中 小学校和民办学校中小学校(标准已发)的评估,按照属地范围由地方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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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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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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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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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报告;2、提交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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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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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不含提交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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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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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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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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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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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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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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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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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评估检查方案→下发评估(检查)通知→评估(检查)实施→形成评估检查报告→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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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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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对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水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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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办幼儿园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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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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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44号)申报程序:幼儿园等级评估,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和逐级申报原则。三级、二级、一级幼儿园的申报,由幼儿园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市(州)级示范幼儿园的申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自评通过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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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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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检查评估一、二、三级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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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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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教育局督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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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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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2995379 麻城市教育局督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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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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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2995356 麻城市教育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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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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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水平评估、公办幼儿园年检(其他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