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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11255738-11_B/2018-0105006
  • 分    类:行政给付
  • 发布机构:教育局
  • 发文日期:2018-01-05 09:49
  • 名    称:助学金、免学费资助服务
  • 文    号:

助学金、免学费资助服务

2018-01-05 09:49发布机构: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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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麻城市教育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助学金、免学费资助服务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麻城市教育局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 (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实施步伐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7号)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农村贫困人口的有关标准和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标准,合理确定资助对象。两免一补资金不得用于城区、农村比较富裕家庭的学生,也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要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应统一纳入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中央财政从2005年春季起将提高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每学期每人35元、初中70元、特教35元。中央免费教科书的范围必须是国家规定课程必设科目的教科书,不包括地方课程教科书及各种辅助性教材。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由地方财政免费提供。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材料的费用,如发现收取此类费用,均作为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理。

各地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确保地方政府负责的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落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杂费资金由地方财政在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中统筹安排,足额到位。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第十一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第九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规范性文件】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15号) 附件第十一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每年1030日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定预拨的受助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为基数,下达下一学年度中央和省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预算。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并在收到资金预算的30日内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每年1030日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定预拨的受助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为基数,下达下一学年度中央和省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预算。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并在收到资金预算的30日内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相关学校。

受理范围及条件

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上述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356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符合第4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357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符合第46条的学生,需分别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移民证明。

申请材料

认定条件

()已被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优抚、军属中特困户子女以及烈士子女(佐证材料:农村、城镇居民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等);

()孤儿、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佐证材料:残疾证);

()父母亲双亡或一方死亡、家庭缺乏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家庭的子女(佐证材料:家庭户口簿或村镇证明材料);

()父母双方或有一方常年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佐证材料: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书、病历等);

()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生活费的家庭子女(佐证材料:村、镇出具的证明材料);

()其它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佐证材料:村、镇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在校子女。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汇总表》; 3.《学籍注册表》; 4.学生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民政部门低保证及年审证明,孤残证件,村级(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区)级民政部门三级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库区移民证明(具备其中之一)。 6.涉农专业的审批材料,联合办学、分校、教学点的报批材料。

给付方式

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到学校;助学金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到学生。

给付标准

全省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中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现行的资助标准为人均每生每年2000元。义务教育阶段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年1250元。

法定期限

每年1030日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定预拨的受助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为基数,下达下一学年度中央和省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预算。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并在收到资金预算的30日内将免学费、助学金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

承诺期限

特别程序及期限

职权运行流程

学生申请学校初审学校申报受理审查公示决定给付

责任事项

1.审核责任:各校上报的受助学生人数及生源分布情况;受助学生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各类学校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助学金现象。 2.给付责任:核定预拨的受助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下达下一学年度中央和省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预算;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 3.监管责任:对本地区资助政策落实及资助资金拨付情况,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16号)精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寄宿生。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中实施资助,资助金全额用于受助学生生活费补助。

1、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15号)附件第十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点资助对象)后确定的最终受助学生名单,并交由相关学校,由相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15号)附件第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点资助对象)后确定的最终受助学生名单,交由相关学校,由相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实行逐级审核负责制,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巡查、实地清点等方式对受助对象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职责边界

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15号))附件第十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点资助对象)后确定的最终受助学生名单,并交由相关学校,由相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点资助对象)后确定的最终受助学生名单,交由相关学校,由相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承办机构

麻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咨询方式

0713-2995278

监督投诉方式

0713-2995278,麻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备注

助学金、免学费资助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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