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麻城市教育局
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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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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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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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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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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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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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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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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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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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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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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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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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麻城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校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习,经合考核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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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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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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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智、体等方面的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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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提供毕业生名册或毕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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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毕业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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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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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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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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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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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期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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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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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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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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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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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初审→复审→审定→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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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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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责任:对学校申请的毕业学生信息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2.确认责任:对毕业证进行验印。
3.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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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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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教基〔2015〕3号 第二十三条 毕(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3.《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教基〔2015〕3号 第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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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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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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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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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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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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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299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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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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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299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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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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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核发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