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麻城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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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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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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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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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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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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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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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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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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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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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2、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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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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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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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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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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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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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责令退还非法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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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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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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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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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纪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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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纪情形: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行为的,没有形成不良影响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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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罚标准:责令相关人员面检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教育系统内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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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纪情节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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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纪情形: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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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罚标准:责令相关人员书面检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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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纪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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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纪情形: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且收取费用数额大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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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罚标准:责令相关人员书面检讨,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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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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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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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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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违纪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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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说明执纪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纪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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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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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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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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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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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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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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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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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 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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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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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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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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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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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教育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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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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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13-299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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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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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13-299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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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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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