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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11255594-02_D/2018-0115007
  • 分    类: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2018-01-15 14:28
  • 名    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1.班车客运许可
  • 文    号: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1.班车客运许可

2018-01-15 14:28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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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车客运许可
麻城市交通运输局
□即办件     □√承诺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   
第十条 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0个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听证、招标、检测和专家评审等
不收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公告→送达
1.受理责任:应当对从事县内客运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或者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查验。
3.决定及公告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许可结果通过网站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便公众查阅。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书,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监管责任: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从事县内客运经营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1-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第一节 三、(三)许可前公示和实质审查 对以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2-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六章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三、(三)许可前公示和实质审查 公示期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或者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3-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五)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通过其网站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便公众查阅。
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5.【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县级:负责县内客运经营许可,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合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有关条件和申请资料。                                                                                  (二)部门之间                                                                     公安部门:为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出具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相关依据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麻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0713-2992386 麻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0713-2995259 麻城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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