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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4.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15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并对提供的申请资料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书,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监管责任: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1-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第一节 三、(三)许可前公示和实质审查 对以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2-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六章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三、(三)许可前公示和实质审查 公示期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或者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3-1.删除 3-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五)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通过其网站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便公众查阅。 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5.【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二、相关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麻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0713-2992386 麻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0713-2995259 麻城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