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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11255594-02_D/2018-0115001
  • 分    类: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2018-01-15 14:20
  • 名    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普通货运许可
  • 文    号: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普通货运许可

2018-01-15 14:20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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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承诺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号)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0个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不收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并对提供的申请资料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书,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监管责任: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依法对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5.【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相关依据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第二十五 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麻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0713-2992386 麻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0713-2995259 麻城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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