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子项名称 |
河道(水库、湖泊)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
行使主体 |
麻城市水利局 |
办理类型 |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水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 |
第十九条 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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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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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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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27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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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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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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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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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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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3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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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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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观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待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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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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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堤防专管机构初审,按照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其中涉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还需就有关航道的事项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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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5月30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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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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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泊状况普查和信息发布;(二)拟定湖泊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三)编制与调整湖泊水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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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湖泊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统一管理;(五)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设;(六)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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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湖泊水生态修复;(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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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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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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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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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2002年6月17日省政府令第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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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确需在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养殖、旅游等工程及其设施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大坝安全管理和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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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在库区兴建的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留下的取土场、开挖面和弃土废渣存放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规定的内容植树植草,保持水土,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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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及条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建设依据充分; |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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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对不利影响可通过措施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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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防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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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无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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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防碍防汛抢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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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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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已达成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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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提交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并进行了技术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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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1、在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的建设活动,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2、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论证报告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其中涉及建筑物安全的应有具有水利水电勘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3、论证报告满足相关规程、规范要求;4、水库管理单位已出具明确意见;5、属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县管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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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文; |
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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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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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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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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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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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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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1.申请书;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4.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及评审意见;5.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6.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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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日(不含技术审查和现场踏勘时间)。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关于......(项目名称)....的批复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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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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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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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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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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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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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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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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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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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省级:1.河道:除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以外的跨市(州)河流(长江)的涉河建设项目;2.水库、湖泊:重要大中型水库及重要湖泊的建设项目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 |
市级:1.除一级堤防(长江)堤身和禁脚地范围以外的地质勘探和桩基工程、新建上下堤道路的审批;2.跨区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审批;3. 市直管水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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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区域内其他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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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麻城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 |
咨询方式 |
0713-2995178转8819、麻城市金桥大道265号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邮箱283524278@.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3-2995178、麻城市金桥大道265号市水利局监察室、邮箱1084775169@.qq.com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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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